戰後台灣由醫療院所出具的「出生證明」歷經變革。1946 年在台灣施行的《戶籍法》,規定新生兒要辦理出生登記。最初辦理登記用的出生證明文件,內容包含父母親、新生兒、開立人三項基本資料。1971 年衛生署首次制定統一的「出生證明書」,整合常見的資料項目,如生父生母的姓名、本籍、出生年月日等。不過 1994 年實施「出生通報」後,參與生產的醫事人員,除了要填寫出生證明書的各欄資料,也需要即時將資料通報給衛生和戶政機關。

一般來說,生母的資料沒什麼問題,但醫事人員要如何確定生父是誰?當年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多次反映醫療現場的困境,於是出生證明書在 1999 年進行修正,取消原本的「父」欄位與相關資料,「生母」欄位也改成「產婦」。而辦理出生登記的承辦人員,則會依照出生證明,查對生母的戶籍資料,將產婦的「配偶」視為新生兒的爸爸。不過出生證明上缺乏父親資料,又造成了新的不便,於是 2002 年再度修正,父親的資料參考產婦的身分證件配偶欄,以「產婦配偶」之名,重新回到出生證明書上。[1]


民國35年的出生報告片
民國36年的戶籍登記申請書,口頭申報

|西元1946年
|民國35年

  • 戰後台灣政府實施戶口清查與戶籍登記,出生登記以申請人口頭申報為主。
  • 申報期限修正為新生兒出生後15天內,於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。
民國39年由里長開立的出生證明書
民國43年由衛生所開立的出生證明
民國43年由醫院開立的出生證明
民國46年由助產士開立的出生證明

|西元1950年
|民國39年

  • 辦理出生登記需檢附出生證明書。
  • 除了由醫療院所、助產士接生並開立出生證明書之外,在家自行接生者也可請里長開立證明,格式並沒有一致性。
民國61年由醫院開立的出生證明書
民國80年由診所開立的出生證明書

|西元1971年
|民國60年

  • 行政院衛生署將醫療院所出生證明書的格式與印製統一。
民國85年由醫院開立的出生證明書

|西元1996年
|民國85年

  • 因電腦使用率逐漸普及,出生證明書也由手工填寫慢慢變成電腦列印格式。

|西元1997年
|民國86年

  • 申報期限修正為新生兒出生後30天內,於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。
民國96年的出生證明書

|西元2007年
|民國96年

  • 因民法修改子女出生從姓應由父母約定,故新增「子女姓氏約定」欄位。
民國98年修訂後的出生證明書樣張

|西元2009年
|民國98年

  • 申報期限修正為新生兒出生後60天內,於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。

|西元2017年
|民國106年

  • 可於戶籍地之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申報。

非在醫院、診所或助產所出生、無出生證明書者,應提供以下其一正本:

  • 醫療機構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所開具,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與正面照片,並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。
  • 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於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開具之出生通報書表。
參考資料:
[1] 楊涓(2021),〈【生育不只是女人的事】出生證明上消失的爸爸〉,《聯合報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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