產婆取締規則
1901年(明治34年),臺北廳令第16號「產婆取締規則」。
(資料來源: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07310870340)

臺地亦有產婆,家有妊婦則聘之,婆隔日來而診之。及分娩,洗兒護母,懇篤盡仁術。其謝金大抵自一圓至五、六圓,雖富豪者不過二十餘金。唯家貧不能聘婆者,近鄰老婦有經歷者往而舉之。婆一名曰「先生媽」,年齒大抵三十歲以上,妙齡者殆稀。昔時日東產婆,年齒不超四十歲,則不得信,是以無妙齡產婆。今也,泰西產婆術大開,立學校,養生徒,不得卒業證書者不許之;是以妙齡產婆續續輩出,「婆」之一字殆不相適合。然其術之精巧,超絕於古之老婆者,往往有焉。可謂文明之餘澤矣。

——佐倉達山,《臺風雜記》,1903年(明治36年)

「婆」,指年過中年之婦人;而「產婆」即為助產婦,也就是今日的助產士。西元 1874 年,日本發佈第一個近代醫療法律「醫制」,其中規定有產婆資格者必須是年滿 40 歲以上的女人。而第一個產婆專行法規則在 1902 年(明治 35 年)8 月 17 日出現,由臺北廳發布的「產婆取締規則」。其目的是為了使社會重視產婆的職業,以及婦女和新生兒的看護水平,規定產婆必須是年滿 20 歲的女性,取得臺北廳所發的執照(即「免許」)後,才能開業。同一年,台北醫院制定「產婆養成規則」,針對院內於 1897 年即設立的「看護婦養成所」畢業且成績優良者,再接受相關訓練一年而成為產婆。由於此時日本人剛領台不久,在語言和時代背景之下,學生全為日籍女子。

內容改寫自:
廖德華(2002),《烏日文史匯編》(第二集)。台中:臺中縣烏日文史協會。
洪有錫、陳麗新(2002),《先生媽、產婆與婦產科醫師》。台北:前衛。